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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資產負債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69號 原   告 陳進益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被   告 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資產負債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 26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732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5 月2 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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