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69號
原 告 陳進益
訴訟
代理人 呂旺積
律師
被 告 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金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資產負債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
26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732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5 月2 日送達於原告之
訴訟代理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