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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10號 原   告 昇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騏瑞 被   告 祐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宥翔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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