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10號
原 告 昇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騏瑞
被 告 祐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宥翔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