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0號 原   告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進亷 被   告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祥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20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