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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0號 原   告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進亷 被   告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祥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1日上午11時,在 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