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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0號 上 訴 人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被 上訴 人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2,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 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21,547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