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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9號 原   告 陳傑婷 被   告 紀榮豐即紀丰富       紀美沂       吳曼均即吳春英       大眾申訴公正電子時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被   告 朧臆生物科技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被   告 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上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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