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9號
原 告 陳傑婷
被 告 紀榮豐即紀丰富
紀美沂
吳曼均即吳春英
大眾
申訴公正電子時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榮豐
被 告 朧臆生物科技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被 告 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上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