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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學恩 上訴人與虹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926號給 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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