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學恩
上訴人與虹信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926號給
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0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