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2號
上 訴 人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凡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牧禾生機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45,706元(計算式:2,189,325+56
,381=2,245,7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