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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2號 上 訴 人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凡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牧禾生機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45,706元(計算式:2,189,325+56 ,381=2,245,7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