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0號
原 告 海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福瑞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偉國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
吳美智
被 告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嘉南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寬詠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10日下午4 時25分
,在本院民事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予調查,或由雙方補充陳述:
㈠
系爭承攬契約即報價單第2 條約定:「工程款全額的80%依
完工比例(
參照附件2 :施工進度比例表),以月結方式向
貴公司請款,敝司於每月5 日前提供資料向貴公司請領上月
之工程款,貴司應於每月15日前給付次月8 日到期之支票…
」,該
所稱「依完工比例以月結方式請款」,原告有何補充
陳述?
㈡被告
抗辯原告代購的五金另料,應證明已經使用完畢,原告
有何補充陳述?如有未使用完畢部分,是否應予扣除?
㈢依證人郭佳林證述,五金另料代購部分,尚應區分不同材質
或材料的更換,以及全新的五金另料,則依卷內事證,如何
區分?
兩造有何補充陳述?
㈣被告抗辯原告溢領款項部分,有無扣除追加工程原告施作的
部分?如未
予以扣除,則扣除後所抗辯原告溢領的款項為何
?
㈤被告抗辯原告所提出原證16之計算金額,其中編號5 、10計
算有誤,與請款單不符,原告則陳稱此部分是屬於追加款項
,但又與所提出原證9 、10所示追加的金額略有出入,其原
因為何?兩造有何補充陳述?
㈥被告抵銷之抗辯部分,原告有何補充陳述?
二、兩造應於20日內交換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