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0號 上 訴 人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寬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5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