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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2號 原   告 中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晟銘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複代理人  王淑菁 被   告 永豐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參 加 人 劉紀雪蓮       劉月琴       劉勝豪即劉明哲       劉明浩       劉珮蓉       劉家妘       劉威信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23,968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85,15 1元(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上,如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6年8月25日平土測 000000號、鑑測日期106年10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之斜線部分面 積605.7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返還前開土地予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605.73平方公尺×12,700元=7,685,15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31元,原告僅繳納23,968元,尚欠53, 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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