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2號
原 告 中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晟銘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淑菁
被 告 永豐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參 加 人 劉紀雪蓮
劉月琴
劉勝豪即劉明哲
劉明浩
劉珮蓉
劉家妘
劉威信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23,968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85,15
1元(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上,如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6年8月25日平土測
000000號、鑑測日期106年10月3日
土地複丈成果圖之斜線部分面
積605.73平方公尺之
地上物予以拆除,返還前開土地予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605.73平方公尺×12,700元=7,685,15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31元,原告僅繳納23,968元,尚欠53,
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