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81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
被告
即
反訴原告 穩達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雅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208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本訴及反訴)為新臺幣220萬0029元【即
0000000+652819=00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萬431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