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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81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松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達紡織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208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2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 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