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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善德殯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台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7 年3 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 國109 年11月2 日上午10時00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中關於抵銷抗辯法律關 係係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 即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法院109 重上字第75號判決及本109 年8 月6 日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