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善德殯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台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7 年3 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
國109 年11月2 日上午10時00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其中關於抵銷
抗辯之
法律關
係係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
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
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
即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
上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法院109 重上字第75號判決及本109
年8 月6 日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