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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墩豐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索驥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 仟六百捌拾参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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