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52號
原 告 黃仁山
黃榮傑
黃仁照
黃仁賢
黃鈴華
黃錦美
黃錦珊
黃錦信
黃錦枝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被 告 陳秋坪
深耕發展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3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
上開期日提出「原證8」費用收據82紙之原本到庭
,並提出清晰可供辨識之影本2份(1份附卷,1份送
對造)
,及製作上開費用收據一覽表(其上應列明各收據之日期、
購買品項、金額及用途)。
三、原告應補充說明黃朝於105年3月10日轉至國軍臺中總醫院附
屬護理之家後仍須聘僱看護人員全天照顧之必要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