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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52號 原   告 黃仁山       黃榮傑       黃仁照       黃仁賢       黃鈴華       黃錦美       黃錦珊       黃錦信       黃錦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陳秋坪       深耕發展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3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日提出「原證8」費用收據82紙之原本到庭   ,並提出清晰可供辨識之影本2份(1份附卷,1份送對造)   ,及製作上開費用收據一覽表(其上應列明各收據之日期、   購買品項、金額及用途)。 三、原告應補充說明黃朝於105年3月10日轉至國軍臺中總醫院附   屬護理之家後仍須聘僱看護人員全天照顧之必要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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