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7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江永盛
法定
代理人 江福基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受告知訴訟 永慶
不動產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春長
受告知訴訟 美佳家實業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欣瀚
受告知訴訟 林原吉
人
陳惠芬
江紹德
被 告 黃陳麗璇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姜林青吟律師
蔡芳宜
涂銘辛
被 告 卓瑞華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1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