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7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江永盛
法定
代理人 江福基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受告知訴訟 永慶
不動產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春長
受告知訴訟 美佳家實業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欣瀚
受告知訴訟 林原吉
人
陳惠芬
江紹德
被 告 黃陳麗璇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姜林青吟律師
蔡芳宜
涂銘辛
被 告 卓瑞華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複代理人 甘妮右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之
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上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土
地複丈成果圖,屬
前揭規定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