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振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咊機電工業有限公司、王秋楠間請求給付定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