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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振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咊機電工業有限公司、王秋楠間請求給付定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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