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1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元鴻興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達立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秀琴
郭黃秋華
黃琇盈
黃金明
黃文銅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16號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5,504元【
即3200元×1226.72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5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