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59號
原 告 全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惠渝
上列原告與
被告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711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8,827,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704元,原告僅
繳納19,711元,尚欠157,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