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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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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妮 被   告 皓棟塑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培党 被   告 王瑞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 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 費17,236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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