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妮
被 告 皓棟塑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培党
被 告 王瑞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
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
費17,236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證,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