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
上 訴 人 創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守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悠景國際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
45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
標的,因上訴人並未陳明為部分上訴,故
按全部上訴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879,5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268元。因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