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85號
上 訴 人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健成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
乃吉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
4,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