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41號
原 告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峰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律師
複代理人 王
乃民律師
被 告 嘉怡包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宗儀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廷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8月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