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隆程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鴻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素媛
上
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7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68,02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