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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隆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鴻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素媛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7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68,0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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