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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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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07號 上 訴 人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工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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