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07號
上 訴 人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思涵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工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
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