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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   告 山水蜂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堂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追加馮小被告,併追 加請求登報道歉,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加請求被告馮小非與 其他被告連帶將系爭網頁移除,併請求登報道歉,係因非財產權 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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