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 告 山水蜂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金堂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追加馮小
非為
被告,併追
加請求登報道歉,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追加請求被告馮小非與
其他被告連帶將
系爭網頁移除,併請求登報道歉,係因非財產權
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