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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及清算人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5號 原   告 伍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及清 算人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2.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   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清算人蔡克己、林文華,監察人   王珊蓉…」,究竟何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未據記載明確,   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被告既經廢止應進行清算,有無選任清   算人?是否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或應以被告公司監察   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特別代理人   :如有必要,敬請鈞院選任」,是否被告無法定代理人而有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之情由及法律依據為何?適任   特別代理人人選為何?是否確定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或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長、董事及   監察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原告102年6月15日辭任董事意思表示是否合法到達被告?方   式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及董事辭任書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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