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慕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來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萬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