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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慕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來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