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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99號 原   告 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被   告 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喜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複 代 理 人 黃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 00號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00號事件業於民國108年8月9 日判決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依原告聲請 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