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37號
上 訴 人 歐宸誌
南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李學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台灣電機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192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