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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37號 上 訴 人 歐宸誌       南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學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台灣電機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19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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