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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8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11號 原   告 勝洽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彩勤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竣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並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1 日起至105 年5 月間,陸 續承攬被告如附表所示之5 項工程,立有工程合約書5 份, 原告積欠工程款計109 萬4,658 元。另兩造於106 年1 月5 日訂立切結書,被告承認尚積欠上開工程以外之工程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71萬484 元。以上兩項工程款,共計180 萬 5,142 元,被告承諾給付,但未履行,爰依民法第490 承攬 法律關係及切結書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1,805,1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 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 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工程合約契約書5 份、切結書及附表1 各1 份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 對之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開工程款債權即工作報酬 ,自工作交付時或完成時即可請求,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 狀,被告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合計180 萬5,142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106 年9 月25日,見本院卷第50頁送 達證書)之翌日(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 萬8,919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併准許之。又被告雖未聲請宣告免假執行, 因其係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經原 告聲請一造辯論,且其前此亦未提出任何陳述之答辯,為兼 顧其權益,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附表 ┌───┬────┬──────────────────────────┬────────┬─────┐ │編號 │訂約日期│ 工程名稱 │總工程款(元) │未給付工 │ │ │ │ │ │程款(元)│ ├───┼────┼──────────────────────────┼────────┼─────┤ │編號1 │102.10.1│客雅溪第8期環境營造工程(第二標)-水闡門工程其中之 │438,900 │41,800 │ │ │ │照明工程 │ │ │ ├───┼────┼──────────────────────────┼────────┼─────┤ │編號2 │103.5.12│和美交流道聯絡道後續工程(第二期)-照明工程 │4,565,546 │413,810 │ ├───┼────┼──────────────────────────┼────────┼─────┤ │編號3 │103.9.3 │客雅溪第8期環境營造工程(第二標)-照明工程 │702,104 │34,837 │ ├───┼────┼──────────────────────────┼────────┼─────┤ │編號4 │104.1.6 │后里園區公園景觀工程其中之照明設備 │8,837,055 │506,036 │ ├───┼────┼──────────────────────────┼────────┼─────┤ │編號5 │105.5.5 │宜蘭都市計畫(運動公園○○○區○○道以東部分)細部計│2,775,322 │98,175 │ │ │ │畫公共設施工程其中之路燈工程配管施工 │ │ │ ├───┼────┼──────────────────────────┼────────┼─────┤ │合計 │ │ │ │1,094,6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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