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許純純
訴訟
代理人 施家治
律師
被 告 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林佳生
被 告 樂活行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強
訴訟代理人 陳信男
吳啓民
受告知訴訟
人 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联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1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提
出被證14、16之完整影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