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勳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純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350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