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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17號 原   告 超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星 被   告 神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000元(依原證 一銷售合約書記載本件標的物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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