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17號
原 告 超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瑞星
被 告 神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000元(依原證
一銷售合約書記載本件
標的物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