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17號
原 告 超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瑞星
被 告 神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忠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23,473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0月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
附卷可稽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