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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9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 原   告 富永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   告 陳秋龍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楊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一、十四、十八行,事實 及理由欄壹部分第三行關於「富永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 應更正為「富永順興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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