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卿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尚宏
當事人間106年度訴字第2964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7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
可稽,其上訴之不變期間於107年11月19日屆滿。而上
訴人延至107年11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
予
以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