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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尚宏 當事人間106年度訴字第29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7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其上訴之不變期間於107年11月19日屆滿。而上 訴人延至107年11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 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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