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99號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7 萬689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