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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9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7 萬6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