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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益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52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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