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益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金閔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529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9,02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