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93號 上 訴 人 盧朝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博通、弘鳴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参 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 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 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分別主張先、備位聲明,先位聲明部分 為不真正連帶關係,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70 7 元,備位聲明部分為真正連帶關係,請求之金額為9,702, 707 元,而因上開先、備位聲明具有應為選擇之情形,揆諸 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先、備位聲明中訴 訟標的金額最高者即1,492,707 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