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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04號 上 訴 人 張漢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雅食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3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