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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耀南即梁耀南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庚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 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 萬3,96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 萬6,8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 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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