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耀南即梁耀南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庚有限公司間因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
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
訴
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
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 萬3,96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 萬6,8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
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