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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賴 素       江聖鑫即江淑貞       江月雲       江秀滿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 被   告 大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連增 被   告 杜明德       江玉春       杜宗穎       杜宗軒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43號請求返還股份等民事事 件撤回、和解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而兩造就股東股 份關係,原告已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杜明德、江玉春、杜宗穎、杜宗軒返還原告關於被告大里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現正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43號 返還股份等民事事件審理中,故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43號 返還股份等民事事件之結果成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自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43號返還股份等 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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