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賴素
江聖鑫即江淑貞
江月雲
江秀滿
上四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
被 告 大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連增
被 告 杜明德
江玉春
杜宗穎
杜宗軒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
05年度訴字第2943號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
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裁定命在
上開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4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22號判決、本院電
話紀錄表
可參。是
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
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