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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44號 上 訴 人 萬磊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潘柏諺 被 上 訴人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9日 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0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萬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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