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44號
上 訴 人 萬磊砂石行
法定
代理人 潘柏諺
被
上 訴人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9日
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0萬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2萬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