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舜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釸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3,92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