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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舜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釸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3,92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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