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鑫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水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文秀等人間確認鄰地通行權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286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
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