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7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曹美珠
原 告 曹麗雪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履昌皮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立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