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7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曹美珠 原   告 曹麗雪 被上訴人被   告 履昌皮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